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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货币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征收持有市人民政...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六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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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在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承租企业应赔偿的以下几个项目: 1、设备搬迁安装费; 2、设备重置成新价; 3、停产、停业补偿。 在法律实践中,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二是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三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于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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