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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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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第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涉及两个犯罪行为,需数罪并罚。具体判多久,需结合辩护情况、公诉情况、审理情况综合而定。如果缺失辩护,则相对判刑较重。
允许他人吸毒,允许只能是他人,不包括他们自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3)》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两次以上;(2)允许三人以上吸毒、注射毒品;(3)因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而受到行政处罚的;(4)允许未成年人吸毒、注射毒品;(5)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6)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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