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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调解能力。针对具体要案件,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对有和好可能的,应当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冷静处理法。针对调解中当事人赌气离婚...
提高调解能力。针对具体要案件,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对有和好可能的,应当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冷静处理法。针对调解中当事人赌气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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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调解能力。针对具体要案件,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对有和好可能的,应当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冷静处理法。针对调解中当事人赌气离婚的现象。如发生争吵后即起诉的、打了一耳光便闹上法庭的、说了两句便回娘家分居的等,此类案件双方没有根本性矛盾,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大,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发泄,倾诉,等他气消了后,再进行调解。 2、相互检讨法。针对离婚当事人相互指责对方不是的,如认为对方不关心自己,在与公婆产生矛盾时不为自己说话等,调解重点是了解他们的感情基础,帮助分析对方在生活中的闪光点以及双方在性格上、为人上、事业上的优点,在矛盾中换位思考,分析不妥言行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危害,促使当事人认清自己的错误。 3、亲情感化法。针对结婚时间长,生育有子女的情况,帮助当事人回顾以往一同克服的困难,走过的历程和那些美好生活,激发当事人夫妻情意和对子女的亲情,让他们明白将子女带到社会上,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离婚对子女的成长的负面影响,从而促使相互和好。 4、亲友协调法。主要利用当事人的亲戚、知心朋友,来制造一些机会,做些劝解工作,从而化解矛盾纠纷。如说服一方主动认错,承诺悔改和保证不再重犯,应当给对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等。
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 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有的法律对离婚调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体规定,尤其对于离婚调解没有规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调不决”的原则规定,有时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在调解离婚的过程中,主要的问题是调解双方关于共同财产的分配以及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分配问题,所以应当予以重视。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比较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制度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对一些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褒奖激励法,通过对当事人夸奖、表扬、鼓励,激发当事人情绪,有利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对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这样不仅可促进当事人反省,也发挥了调解人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这样,调解工作就好做了。健全调解机制。一是要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是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二是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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