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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董事会人数申请文件:变更申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订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合同、章程修改;原股东会或董事...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董事会人数的申请文件包括: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董事会人数的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变更董事会人数的决议;3。企业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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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1年新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中,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中删除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转让的内容。根据修订后的《条例》,股权转让无须经由董事会的同意。 股权变更需董事会一致同意是我国早期外资立法缺失的产物,在早期的外资立法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并未规定监事会和董事会,而是直接把董事会看成了股东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但董事会毕竟不是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更不能代表股权变更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根据原对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7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须达成两个合意:一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间的股权转让合意;二是企业董事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 在股权转让报批过程中,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供有关这两个合意的材料。股权转让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股权转让达到一致乃当然之理,但《股权变更规定》还需要董事会的同意,并不妥当。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进行了修订,股权变更不再需要董事会的同意。 因此,尽管《股权变更规定》并没有作相应的修改,仍然要求股权变更需要经过企业董事会的同意,但这并不会造成实际操作的困难。因为无论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还是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对于该问题都应当适用《条例》的规定,而不应当适用《股权变更规定》。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2)董事会决议;(3)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时,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变更原合同的,还应当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委派人的委派证明和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股权时,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人的法定开业证明和信用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3-13人。《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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