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2、16-18周岁属于未成年工。用人单...
童工,指在商业或工业中雇用的未成年的工人,尤指违反禁止使用一定年龄以下儿童法令而雇用的。例见郭澄清《大刀记》开篇十四:“旗上写着‘招收童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 我国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童工就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使用童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二)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条其余各项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罚款一律上交国库。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一)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二)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拐骗童工的;(二)虐待童工的;(三)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四)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第十六条按照本地区推行义务教育的实施步骤,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贫困地区,未升入初中的十三至十五周岁的少年,确需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其范围和行业应当严加限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 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 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 范畴。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国务院1991年4月15日发布实施的《禁 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所需 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担。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 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 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 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 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 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各项费用 的具体标准和给付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行政责任 1、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下列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1)使用童工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2)为未满16岁的 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者;(3)为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机构 以及有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4)为未满16岁的少年、 儿童做童工出具证明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 罚款:(1)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 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不改正的;(3)职业介 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4)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对使用童工的单位,要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余各项的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规定。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3、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1)企业 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 严重的;(2)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营业执照的。 刑事责任 1、非法使用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拐 骗童工的;(2)虐待童工的;(3)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6人已浏览
743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