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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2、16-18周岁属于未成年工。用人单...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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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指在商业或工业中雇用的未成年的工人,尤指违反禁止使用一定年龄以下儿童法令而雇用的。例见郭澄清《大刀记》开篇十四:“旗上写着‘招收童工’四个大字。”2002年9月18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经由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在中国,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全球各地区中,亚太国家童工最多,已经超过1亿。在很长一段时间,童工并不被认为是一个问题,当义务教育和劳工与儿童权利深入人心以后,这才成为一个广为争论的话题。在工业革命以前,世界上许多地方的许多儿童,如同成人一般地从事各种劳务,如农场之劳作等;而在英国工业革命之前期,工厂与矿场亦曾大量地使用、剥削童工,直到后来英国政府制定《工厂法》等相关法令,才使英国童工之剥削与使用逐渐得到制止。法规国家规定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 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 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 范畴。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国务院1991年4月15日发布实施的《禁 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所需 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担。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 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 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 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 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 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各项费用 的具体标准和给付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行政责任 1、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下列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1)使用童工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2)为未满16岁的 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者;(3)为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机构 以及有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4)为未满16岁的少年、 儿童做童工出具证明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 罚款:(1)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 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不改正的;(3)职业介 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4)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对使用童工的单位,要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余各项的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规定。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3、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1)企业 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 严重的;(2)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营业执照的。 刑事责任 1、非法使用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拐 骗童工的;(2)虐待童工的;(3)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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