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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全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其共同点,但必须符合公司注册的相关实质与程序性两个方面的条件,但如纯属于餐饮,则冠之文化是有问题,是不符合相关法...
营业执照的名称可以和招牌不相同,但是不能差的太多引人误解或歧义。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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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大致我已经了解,就你咨询的情况我要和你核实几个问题,以便于具体给你合理的分析建议, 你这是何时在这里工作的, 有无具体的协议在,现在需要走诉讼程序, 你有无欠条,公司叫什么名字 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案件关键信息无法确认。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所以,营业执照公司名和店名(即店铺招牌)原则上应当一样。
首先,三家商业主体的实际经营人都是您本人,那么您有权利对自己的业务进行统筹管理与规划,任何人不能干涉您的权利。 其次,本案的焦点,不仅仅是使用名字的问题,更是一个关于商业主体经营范围的问题,您的贸易公司如果能够包括此类所有的业务,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可以统一变更为一个名字,并且统一管理。如果不能的话您就要单独按个去工商局办理变更事项。以免工商局监督检查。 再者,个体名号可以通用的,因为主人只要是统一,不涉及侵权此类的问题。明确好各自相应经营范围就可以了。 最后,还是各自经营的话,还是尽量能够保持商事主体的独立性吧。具体操作在咨询工商局那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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