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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是否在工商管理机关进行的是变更登记还是新公司注册,若属于公司变更名称、股东,都仍然只是一个主体,当然要对变更名称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前一个公司已经在工商部门注销,现在成立的是新公司,即便公司的人还是原来的人,经营范围、电话号码都一样,也不是原来的主体,与前一公司无任何联系,无须承担债务。 涉及法律法规:《工商登记条例》、《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
可以用企业名称与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企业使用的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而企业名称在县级以上工商局登记后即可取得一定地域范围的企业名称权。两个权利授予的程序、部门和权利范围是不同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都可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字号或简称)被他人注册为商标的,企业可以《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申请撤销该商标的注册,但前提应当是恶意注册或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
初步分析提问者问题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是否违法,或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这样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且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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