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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们当初劳动仲裁时候的仲裁书的内容,详细了解情况 其次,对于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
一般情况下,主要是用人单位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考勤记录、工资表、社会保险费台帐、人事档案等证据,这些证据由用人单位单方面保管,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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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的举证责任问题,首先加班工资的支付应以加班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只是明确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对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归属,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法院只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劳动者作为被管理者一方,关于证明加班事实的书面证据如考勤表、工卡等均由作为管理者一方的用人单位所持有,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难以取得可以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对于仍在职的员工,也因害怕用人单位的打击报复而不敢为劳动者出具证人证言,即使在有证人作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以证人与劳动者具有利害关系为由予以反驳,并向法院提出仍在单位工作的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以否认加班事实。因此,在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中,由于劳动者在证据方面的弱势地位,加之本身对有关劳动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其在诉讼中经常处于极为不利的处境。针对这个问题,应当认为,因举证责任的分配关乎当事人的重大诉讼利益,故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确认对于加班事实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对于涉及加班事实的案件,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可相对灵活,即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证据基本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在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应支持劳动者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主张。
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一般来说,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公诉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中,公诉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其证明要达到法定的标准。而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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