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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如果是谁主张的,那么就应当由谁来举证,如果不能举证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这是我们熟知的诉讼法的普遍原则。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
1、公诉案件一律由检察院负责举证。 2、法院有调查取证的权力。法院取证时可以通知辩护律师或者检察官到场。 3、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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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侵权,其举证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根据相关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争议举证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在一般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这种后果主要表现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将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但是,由于劳动争议是比较特殊的民事案件,不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劳动者是难以得到充分证据的。因此,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说,在这些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主张,但举证责任却在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推翻劳动者的主张,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谁主张,谁举证”并非普遍适用,在很多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会根据特殊的法律规定,依据“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来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法律规定。但这个原则不是绝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就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通常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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