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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得知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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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自2011年1月21日起,房屋拆迁的补偿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在其中很详细的规定了拆迁的几个程序,错一步可;你如果对补偿、评估价格不满意,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法律追求事实和真相,但更注重证据和细节,如果证据不足,我们的权益很难很好的得到法律保障;而细节更是关系我们的切身利益。
被征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得知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鉴定后,被征收入对补偿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或者未对复核结果申请鉴定的,视同对评估结果或者复核结果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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