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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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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权指专利权人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全部或部分专利的权利。这种许可,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协议。专利书面协议,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除《专利法》第14条规定的计划许可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均需订立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并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法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并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另外,专利许可合同,可以分为独占许可合同、独家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和分许可合同四种。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越约定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越约定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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