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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如果不申请续期,则土地使用...
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是居住,按照法律规定自动续期。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不是居住,就要看当初土地转让合同是怎样约定的,有三种可能:1、可以续期,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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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申请需要的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然后申请被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即可继续使用土地。 但是如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则续期申请不会被批准。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土地使用者可申请续期,经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后,可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登记。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的一大例外,其实质是向社会宣布:住宅土地使用权通过登记取得,因自动续期而长期有效。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确立了住宅用地使用权可以事实上长期存在的法律基础,并成为本世纪以来我国为人民群众创造财富、保持财富信心的最有价值的法律制度。
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是居住,按照法律规定自动续期。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不是居住,就要看当初土地转让合同是怎样约定的,有三种可能: 1、可以续期,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不可续期,土地使用权收回,对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补偿; 3、不可续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2)国家在无偿收回起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因此,无论是商业用房的40年使用年限(少数50年)或者民用住宅房使用年限70年,都只是针对该建筑相对的土地使用权。40年或者70年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是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简而言之,房屋在所有权不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是一直归所有人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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