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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不予赔偿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
1.双方对交通事故损害不承担责任,交通事故是事故。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造成损害的过错,当事人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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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第六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7号)第七条调整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形国家赔偿不负责任: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什么情形国家赔偿不负责任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首先,责任认定我觉得没什么不妥,因为对方越线行驶,有占道行为,同时,对方是超车,应当由对方承担责任,然后,你有准驾不符行为,自然要承担责任,故,我认为认定主次责任是合理的。关于你如何办:赔偿方面,由对方交强险(12200元)内全部承担,而,对方车损及人伤,也是由你承担同样份额,如果没有投保,那么也应视为投保,只是保险公司不赔付,由自己掏钱。主次责任一般情况下是三七开,这个没什么过的。当然,法院是可以左右具体比例的。具体由法院裁定。精神损失费如果不通过法院,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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