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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的车辆发生事故,由最后买受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有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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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转让并且交付,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必须要满足交付这一条件,即车必须已经被受让人实际控制。 3、如果只是签订了合同,或者达成了赠与协议等,但是车一直在车主实际控制下,那么出了事故仍由车主承担责任。
1、已经转让并且交付,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必须要满足交付这一条件,即车必须已经被受让人实际控制。 3、如果只是签订了合同,或者达成了赠与协议等,但是车一直在车主实际控制下,那么出了事故仍由车主承担责任。
未过户发生事故的,如果车辆状态正常、手续齐全,没有脱审;则原车主没有责任;如果车辆状态不正常,手续不齐全,则原车主有连带责任。 实践中,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结果导致实践中,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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