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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
买卖汽车未经过户登记但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因为买受人对汽车已经占有,并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同时汽车各项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因此买受人作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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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3、如果你没有支配该车运营也未从中获益,无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回复明确如果车辆买卖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已交付了车辆,就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因此,要追究陈冬梅的责任,必须对所谓的协议书进行鉴定,如果属于伪造,陈冬梅就应承担责任。信丰作为赣州赣B74060客运班线经营人,司机与其存在挂靠关系,信丰应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原登记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车辆是动产,实行的是交付原则,你的车辆卖给乙并实际交付给他,他就变成车辆的所有人了,你在车管所的登记只是公安机关进行车辆管理的行政手段,并不代表车辆所有权的登记。 同理,本案的最后结果可能为:丙丁和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乙不承担责任。当然,前提是买卖交车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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