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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汽车未经过户登记但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因为买受人对汽车已经占有,并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同时汽车各项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因此买受人作为实...
除非受害人未起诉乙方,否则法院很难说不会判乙方对本案承担责任,事实上有这样的判决例。法院如此判决难说不公。首先车辆产权的转移是以公示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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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回复明确如果车辆买卖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已交付了车辆,就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因此,要追究陈冬梅的责任,必须对所谓的协议书进行鉴定,如果属于伪造,陈冬梅就应承担责任。信丰作为赣州赣B74060客运班线经营人,司机与其存在挂靠关系,信丰应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原登记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车辆是动产,实行的是交付原则,你的车辆卖给乙并实际交付给他,他就变成车辆的所有人了,你在车管所的登记只是公安机关进行车辆管理的行政手段,并不代表车辆所有权的登记。 同理,本案的最后结果可能为:丙丁和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乙不承担责任。当然,前提是买卖交车证据充分。
买卖汽车未经过户登记但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因为买受人对汽车已经占有,并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同时汽车各项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因此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汽车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汽车已丧失了对汽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汽车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因此在买受人管理使用汽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没有过错,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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