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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据此可知,离婚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所以,乙下落不明,甲完全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甲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失踪或者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后,将核实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经核实,下落不明的,应当适用公告送达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之后,根据原告的证据,审理双方是否感情破裂,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所以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并非不能离开,只是诉讼周期会更长,而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由于一方不能出庭,法院一般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会比较谨慎,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一定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而对于这种情况,只能处理婚姻和子女抚养问题,一般不能处理财产问题。
被告人在离婚案件中下落不明的办法: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经审理确认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下落不明的一方应当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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