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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的情形有那些?

2021-08-27
1、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2、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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