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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发包人无力清偿或者发包人逾期未支付的。除建设工程不适宜折价或拍卖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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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发包人无力清偿或者发包人逾期未支付的。除建设工程不适宜折价或拍卖的部分,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建设工程价款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因此,经过承包人与发包人交涉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包人可以提起诉讼。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发包人无力清偿或者发包人逾期未支付的。除建设工程不适宜折价或拍卖的部分,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建设工程价款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因此,经过承包人与发包人交涉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包人可以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第17条和第18条分别规定了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此举将使想借拖欠融资的发包方付出较高的成本,但利息是否可以随便约定没有约定利率的情况下如何计息没有约定利息而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又是否适用该条款呢我国法院经常有同情债务人的一种倾向,对于债权人要求的赔偿额,比如利息等,经常加以削减,这种做法可能会使拖欠者有利可图,应当改变。《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该条明确了关于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责任的范围需有合理限制,因此,合同双方在约定时也应当参考相关利息计付的法律法规,否则计算标准约定过高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实践中有迟延付款应当支付“日千分之五”甚至“日百分之五”的利息或滞纳金的约定便属明显偏高。我国目前关于约定利率的限制仅体现在自然人借款之间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笔者认为仅就拖欠而言,工程款拖欠在性质上类似于借款不还,在适用对约定利息的上限时,可以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来确定。《司法解释》对于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则明显不妥,对于发包方来说,此时拖欠款项相当于从银行贷款,可以如此轻松融资何乐而不为呢拖欠的工程款明显属于逾期仍不偿付的款项,如果发生在借贷领域,则属于“逾期贷款”,应当按照“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适用才比较合适,这样可以补偿承包方的损失,同时也以较高的融资成本打击发包方的拖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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