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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条件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
法律咨询解答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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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4.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5.失业的残疾人;6.需要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7.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8.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10.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与我市困难企业、困难行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含劳务派遣工、外包工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费部分可据实核定,但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每人每月1500元;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
●因用人单位原因离岗的改制企业离岗人员,其劳动关系认定为在离岗之日已经解除,除由改制企业为其发放困难补助费并补交养老保险费外,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和其它待遇。 ●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改制、国有股份降至30%以下的,要对原法定代表人和国有产权代表进行离任审计,主要经营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主要责任的,不得参与持股 ●改制企业涉及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社会保险费的,要在改制总体方案中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相关配套政策的补充通知》(下称《通知》),就深圳市国企改革过程中员工补偿安置等问题作出说明。 去年6月,市政府发布100号文件指出,2002年11月18日以后市属国企进行改制,国有股权降至30%(含)以下的,企业应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次《通知》强调,2002年11月18日以前,市属国企改制总体方案已获批准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的,视为改制已实际完成,不适用100号文件及其配套政策文件。 《通知》指出,因用人单位原因离岗的改制企业离岗人员,其劳动关系认定为在离岗之日已经解除,除由改制企业为其发放困难补助费并补交养老保险费外,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和其它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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