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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贴注标签,标注食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日期、食品贮存条件和保质期等信息。标注的...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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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生产:指以销售为目的,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生产加工设备和装置,将食品原料按照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为食品的活动。食品流通:指食品销售者购买、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者等的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市场,以及商品批发市场、商品零售市场、商场、超市等交易市场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区域。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指食品生产者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食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书或者合格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按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在首次出厂销售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全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委托全项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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