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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再审有哪些情形?

2021-07-05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行政诉讼一审结果不服,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法院提请再审。法院拿到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再审条件的,法院立案,并展开审理,这些就是行政再审申请程序包括的基本环节。按照规定,再审的时效是两个月,从法院立案到出具判决书要两个月左右。

相关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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