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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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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行事: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给予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放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前的医疗费用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销;(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满55周岁,男方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农村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优先为独生子女父母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父母;(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第二十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其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男方年满5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另一方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全额支付。夫妻双方都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乡财政共同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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