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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
1、问题解答: 对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不应给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相关手续;对不追究责任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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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调查由公安机关进行,除法律规定外。贪污行贿犯罪、国家职工渎职犯罪、国家机关职工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留、刑事供述、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市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市民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事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立案调查。2、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看具体情况。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诽谤罪,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派出所管辖范围,可以报警,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不危害国家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通常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意见】向工作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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