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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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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当事人互负债务; 2、当事人由先后履行顺序; 3、当事人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 4、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规定的己方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先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有一定的关联性。一单务合同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当事人互负债务,如果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此外,两项债务间应当有对价关系。如果没有对价关系,也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此为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最大区别。“先后顺序”是依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而确定先后顺序。 不安抗辩权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适用的,其适用是有严格条件的。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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