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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20世纪60年代结婚证遗失的,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充。...
根据《婚姻登记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遗失或者损坏婚姻证件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当事人应当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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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是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需提交以下材料:1。委托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承办机关、当前婚姻状况、委托理由、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2、委托人应同时提交身份证件。
可以。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2、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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