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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遗失或者损坏婚姻证件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当事人应当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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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结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婚姻管理机关申请补发夫妻关系证明,并填写申请。必须持有证件:1。我的身份证和户籍簿。2、结婚证遗失证明。3、检查文件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4、双方最近三张2英寸免冠照片。5、结婚证被撕毁,但能反映原记录的,不得出具档案检查证明。6、结婚证内容错误的,必须持有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需要社区或村委会的证明、身份证、双双到民政局补办,如果一方不能到场,需要开委托函后方可办理。也可以可以让单位出证明,或者让当事人带上身份证到档案局能查询得到,档案局有当初他们结婚证的存档可以复印出来盖上档案局的章。《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十二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持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婚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2、结婚证丢失证明。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4、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记录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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