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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1...
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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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 1、本人、本。 2、证丢失证明。(样式:我单位XXX与XX单位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处,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4、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ò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 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一、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三、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与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结婚证遗失的,可以申请补领。基本流程是这样的:一,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是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并当场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二,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查证属实的,当场补发结婚证。没有婚姻登记档案或者不能查到申请人婚姻登记档案的,需要申请人提交其他可以证明夫妻关系材料,比如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当事人《》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 1、本人、本。 2、证丢失证明。(样式:我单位XXX与XX单位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处,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4、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ò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 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一、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三、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与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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