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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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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44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怀孕期间的女职工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 孕期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劳动合同至女职工哺乳期结束。在哺乳期结束后,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女职工主动辞职或者是出现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劳动合同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孕妇劳动合同到期,延长到哺乳期结束。劳动合同到期,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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