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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不得续签。但除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外,公司不同意续订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可以离职,不需要单位的同意。 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按时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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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宜城镇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我的特长,把我从一个大型国有企业调到了镇政府,所有人事关系都一并转到了镇政府,当时安排的部门是城管办,并签定了这个部门的一年期合同,合同上规定是大集体事业性质,保留原全民人员性质,除工资仍保留原企业级别不变外,其他福利待遇均与政府其他工作人员一样享受, 当初的时代国有企业的工资不比机关人员低,唯一就是福利上的差异 一年合同到期后,政府没有提续签之事,第二.三年领导还是没叫我们续签,我以为反正是政府正式职工,签不签也不是什么大事。以后我相继换了几个部门,领导都说性质和待遇还是跟原来城管办时一样,但没有哪个部门的领导叫我签过合同,我在镇政府也一直工作到现在并将继续下去直到退休,可前几年我才发觉我的福利待遇跟政府其他工作人员却不一样,尤其是医疗保险的差异,叫我享受企业职工的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其他福利待遇也有很大的区别,我跟现任领导强调力争过,他们推委是前任领导遗留的问题,后来我把前几任领导的证明都交给了现任领导,他们答应帮我协商解决,可一拖又是几年,真不知道在5年后退休能否解决?皇帝怎么会急呢?可我等不得啊。所以到现在我还是拒绝办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在和谐社会难道这些领导非得逼我们去干不和谐的事?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可以离职,不需要单位的同意。 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按时办理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企业不跟劳动者续签合同,原则上企业都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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