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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的缴费对象做了明确规定: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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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支付使用者应按国家规定本公司员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基金。目前,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休人数多,养老保险负担重,确实需要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批准。二、员工个人收费(1)收费基数和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收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收费形成,公司收费不再进入个人账户。其中,支付工资也称为支付工资基数,一般为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将上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个人支付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金等收入,不包括使用者承担或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使用者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和计划生育费等不属于工资的费用。(2)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金额计算月存储金额=本人月支付工资*8%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当地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支付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按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可领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企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包括: 1、正常退休条件为: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履行了缴费(指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义务,符合上述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的,由企业或从事养老保险业务的授权经办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6年7月23日印发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凡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如下: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其中: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建立个人账户当年至职工退休上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于每年7月1日执行。全部缴费年限,即职工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办法》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应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企业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规定缴纳:(一)使用者按员工个人缴纳基数20%缴纳,使用者开户银行按月优先扣除。(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3)员工本人工资低于市上年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上年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使用者和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4)员工本人工资高于市上年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市上年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使用者和员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使用者和员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基数。(5)个人工商店根据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的个人工商店根据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2%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根据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缴纳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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