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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基数

2021-10-25
企业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规定缴纳:(一)使用者按员工个人缴纳基数20%缴纳,使用者开户银行按月优先扣除。(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3)员工本人工资低于市上年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上年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使用者和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4)员工本人工资高于市上年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市上年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使用者和员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使用者和员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基数。(5)个人工商店根据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的个人工商店根据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2%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根据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缴纳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相关法规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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