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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说说什么是自益权,在公司法的学理上,一般将股东的权利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所谓自益权是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转让股权的权利、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主要表现为财产权。 所谓共益权是以公司的利益并兼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提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与质询权等,其中,最主要的是表决权。 例如:红利分配的另行约定。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在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情形下,股东持有自益权的比例仍然按其出资比例确定,从而使其持有的自益权与表决权(共益权)比例不尽相同。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根据适用诉讼法的性质和被诉对象(客户)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损,受害者有权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根据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共同利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定义,是指破产程序中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发生的债务。《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共利债务的偿还顺序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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