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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费是否属于诉讼费

2022-07-18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向原告释明,需要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公告费用由原告向报社邮寄。在指定期限内,原告拒交公告费,也不撤诉,要求将该案存法院,等找到被告后离婚。但法院案件有审限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6个月内审结。该案如何处理? 【分歧】对本案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代为交纳公告费,案件继续审理下去,理由是:公告费并非属于诉讼费,在原告不交公告费的情况下,法院可代为缴纳公告费,在案件结案后根据处理结果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不预交公告费,法院应裁定原告按自动撤诉处理,理由是:公告费用类似于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不预交公告费,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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