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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
申请评估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作出的评估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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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复议再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应当不复议直接诉讼。
关于职工因工受伤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在伤情稳定后,应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所应获得的工伤赔偿。但由于种种原因,致使作为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均会对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那么,不服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最近下发了《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复函明确了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结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认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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