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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管辖地点有书面协议的,可以由协议地点管辖。但协议地点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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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诉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另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起诉状上的案由你怎么写的买卖合同纠纷还是租赁合同纠纷?买卖纠纷和租赁纠纷竟然能合在一块告,第一次碰到你这么告的,无语~~~~~~。不过,按照你所说的,我认为一审法院的法官可能认为因为房屋现在是处于原房主承租的状态,其房屋并未实际交付,仍由原房主占有,所以原房主在交付前(也就是转移占有之前的时间内)是可以不迁户口的,因为占有并未转移,所以原房主并未构成违约,其实这从法理上来讲并没有错,这样推理也是可以的。而并不是你所说的单纯的买卖就必须迁户口理解的这么简单。~~其实法官这么判,很有可能是因为你拿两个合同当证据,自己整糊涂就算了,也把法官一块给整糊涂了,整得法官有理由相信对方并未违约。(虽然对方事实上已经构成违约,但你没能说服法官,所以只能在二审中尽量争取违约金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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