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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管辖地点有书面协议的,可以由协议地点管辖。但协议地点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管辖地点有书面协议的,可以由协议地点管辖。但协议地点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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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管辖地点有书面协议的,可以由协议地点管辖。但协议地点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诉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另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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