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拆迁公司的人员并不具有房屋拆迁主体资格,房屋征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拆迁公司可以成为房屋征收实施的被委托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确...
拆迁公司的人员并不具有房屋拆迁主体资格,房屋征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拆迁公司可以成为房屋征收实施的被委托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和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房屋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拆迁办在法律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可代表上级部门行使权力,在其有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属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效力。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房屋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4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9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