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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非法营运处罚标准

2022-03-28
根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未持有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核发的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经营的,由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每辆车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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