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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游泳馆进行游泳,如果是购票的话,则与游泳馆方形成一种服务合同的关系。游泳馆负有保证其游泳设施安全适用的义务。 可以与游泳池方协商,协商不成...
1.游泳池方(包括游泳池的管理人、所有人或受益人)赔不赔得依情况而定。 2.根据目前所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3.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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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第一需考虑游泳馆及救生员是否取得了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第二需考虑游泳馆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第三需考虑游泳者本身是否具有导致溺水事件发生的情况。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从事专项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二)客运班车途经城镇时未在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点载客的;(三)在高速公路封闭区内上下旅客的;(四)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经营作业的。
在游泳池发生溺亡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务存在缺陷,对溺水死亡存在过错的,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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