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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
首先,不是所有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的。如果渎职行为并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的话,那么该工作人员则只受行政处分而不需要承担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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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上级机关申诉或举报玩忽职守的部门或工作人员; 2、产生实际损失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构成犯罪的,可以向监督机关举报。 针对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在第九十五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行政职能部门的赔偿为国家赔偿,国家赔偿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是履行职责义务,且该行为给当事人或者企业造成了损害,发生了损害后果才能申请赔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是否可以被企业处罚,需要依据具体所在省份具体分析。《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08年1月被废止,且《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亦规定禁止企业对员工行使罚款权。但是,由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企业有罚款权,且尚未予以修改,所以,很多企业至今仍然在对违纪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这就直接从立法上禁止了企业对员工行使罚款权。以深圳为例,2008年11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深圳市属广东省行政管辖,但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授权深圳经济特区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高于广东省指定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对员工仍具有违纪经济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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