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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缺席审理。需要帮助请来电咨询,支持你。...
法院可能按撤诉处理,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不排除缺席判决的可能性,视具体情况而定。求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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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缺席判决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缺席审理:一种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另一种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一般情况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离婚案件除外,属特殊情况下必须到庭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但该规定对哪些情况下被告必须到庭并没有详细说明,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拘传措施是非常罕见的。因此离婚诉讼中,被告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原则上也是应当出庭的,法律如是规定,主要是因为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如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双方是否能经调解和好,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表达和决定的。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只有当事人才能做出决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一方对婚姻生活不负责任的话,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另外在法院起诉离婚的话,当事人一定要注意收集对方不负责任的相关证据,比如说有出轨行为,或者说对自己有家暴行为等,这些法院都是支持当事人的离婚请求的。
原告只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才按撤诉处理。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开庭审理前,应由书记员核对各方当事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发现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未准时到庭应该报告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应按照传票记载时间准时开庭。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准时到庭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1)原告在宣布休庭前到庭的,承办法官应当要求原告如实向法庭陈述迟到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应当予以训诫后,准许其进入审判区并在当事人席就座。承办法官对原告的身份予以核对。(2)原告在宣布休庭前仍未到庭的,承办法官不得当庭宣布对原告作撤诉处理,而是应当宣布:“将对当事人缺席事由予以查明后依法处理,如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撤诉”。(3)在宣布休庭后,原告到达法庭的,应当对原告迟到原因予以审查,如无正当理由的,则视为撤诉。如属正当理由的,应重新确定庭审日期。并决定再次开庭的费用是否由未按时到庭的当事人负担。(4)被告未准时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庭审。如被告在庭审终结之前到达法庭的,在查明被告身份后,要求其向法庭陈述迟到的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训诫,对于已经完毕的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认为有必要外,一般不予恢复。(5)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到庭的,应当延期30分钟开庭,由书记员将情况记录在案。在延期的时间内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应宣布开庭,按照本条第(1)—(4)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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