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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2021-08-12
刑事申诉“同级同地”的主要管辖方式产生了“刑事申诉自错自纠”的运行模式。基于此,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最后一道关口,刑事申诉制度的功能被进一步弱化。虽然检察机关刑事申诉监督作用毋庸置疑,但是启动再审的决定一般都是由法院作出,因此启动再审往往就意味着改判,这实际上也消除了启动再审程序的独立性。要想改变目前这种“自错自审自纠”的做法,可以将待查案件交由上一级司法机关或异地司法机关审理,即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建立不但存在着相应的法理基础,而且能够充分解决现实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其司法理念源于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的统一,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冲破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观念“樊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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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但法律对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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