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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
具体视情况而定。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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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同级同地”的主要管辖方式产生了“刑事申诉自错自纠”的运行模式。基于此,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最后一道关口,刑事申诉制度的功能被进一步弱化。虽然检察机关刑事申诉监督作用毋庸置疑,但是启动再审的决定一般都是由法院作出,因此启动再审往往就意味着改判,这实际上也消除了启动再审程序的独立性。要想改变目前这种“自错自审自纠”的做法,可以将待查案件交由上一级司法机关或异地司法机关审理,即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建立不但存在着相应的法理基础,而且能够充分解决现实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其司法理念源于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的统一,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冲破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观念“樊篱”。
1、刑事案件在审判时会遵循重调查研究原则。《刑事诉讼犯》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关于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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