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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并审理的情形是哪些

2021-08-16
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条是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共同诉讼大致有以下六种类型: 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 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 5、因共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 6、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 成立普通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这些诉讼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并且本法院都有管辖权; 2、这些诉讼必须都能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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