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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1)员工及其配偶在城市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的;(2)购买、建设、改造、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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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提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3、自住住房改造大修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8、户籍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10.支付租金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租赁合同;11、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籍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线下查询: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地址:铁路分中心: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32号郫县管理部:郫县镇东街65号新都区管理部:新都区桂湖东路58号温江区管理部:温江区东街1号双流县管理部:双流县东升镇顺城街27号金堂县管理部:金堂县赵镇金中路27号大邑县管理部:大邑县金原镇西街建行五楼彭州市管理部:彭州市天鹏镇新康路113号崇州市管理部:崇州市蜀州南路58号浦江县管理部:浦江县鹤山镇鹤山北路42号新津县管理部:新津县五津镇五津北路1号邛崃市管理部:邛崃市东街109号龙泉驿区管理部:龙泉驿区益都东路1146号青白江区管理部: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270号都江堰市管理部:都江堰市幸福大道256号水电花园综合办公楼二楼注意:线下查询员工本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单位经办人需携带单位经办人出具的介绍信原件。查询公积金缴存历史明细的,员工必须持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员工可在5个工作日后领取查询明细。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住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退职)的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7.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9.出国、出境定居的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符合以上条件的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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