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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者包装上采用下列手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使用被取消的质量标志;(二)伪...
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者包装上采用下列手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使用被取消的质量标志;(二)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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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其中前(一)、(二)、(三)项可以概括地称为假冒或仿冒行为,第(四)项可以称为虚假的商品标识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五)以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目的,以高薪或者其他优厚条件聘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哪些行为属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虚假的商品标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四)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包括: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使用被取消的质量标志; (2)伪造或者冒有专利标志,使用已经失效的专利号; (3)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者监制单位; (4)伪造或者冒用商品的生产地、制造地、加工地; (5)虚假表述商品的性能、用途、规格、等级、数量、制作成份和含量; (6)伪造商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或者对日期作模糊标注; (7)商品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明的内容未按规定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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