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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能否以合同编号为依据,将相关分类至电信部门

2022-05-09
1、按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图书报纸杂志均是定价销售,而我所出版的黄页属于免费赠阅。归于“图书”是否妥当? 2、从网上查到一篇文章《从一场“黄页之争”看当代诉讼技巧》(可以自己百度一下),知道了当年联通黄页跟电信黄页在上海的一场诉讼。其中李海彦律师指出,“2000年颁布实施的《电信条例》并未将电话号簿业务纳入电信业务分类中,从而根本否定了1995年《规定》创设的“电话号簿专营制度”所依赖的“号簿业务是电信基础业务”等一系列缘由。因此,《规定》与《电信条例》在电信业务范围的界定有出入。根据法理中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的效力原则,应遵照2000年的《电信条例》” 李律师“考虑到95年的规定并未被相关法律明文废止,以此为突破口的抗辩强度略显不足” 我想请问一下各位律师,抗辩强度不足是什么意思啊?难道仅凭这一点,联通就真的赢不了电信? 借用这个案子,我也能得到一些创业的参考意义。希望各位律师不吝赐教。 附:《从一场“黄页之争”看当代诉讼技巧》http://renda378038701.org/yiansh ofa/yasf0704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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