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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车辆的报废新规定

2021-12-29
1、9座(含9座)以下的非营运客车(包括汽车和越野车)使用15年。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的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3、运营客车的使用寿命调整为10年。符合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4、上述车辆定期检查时,连续三次检查一个检查周期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应当收回车牌和驾驶执照,并通知机动车车主办理注销登记。5、经营车辆转为非经营车辆和非经营车辆的,按照经营车辆规定的年限(8年)报废。

相关法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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